2006年1月1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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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银行大厅里被抢获得赔偿
理由是银行安全措施不周全等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刘志明  

  本报讯 备受各界关注的金华储户在银行被抢劫引发的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案,昨天由金华婺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银行和储户对30万元被抢案均有一定过错,银行应当补充赔偿储户周某适当的经济损失。
    
    劫案发生:储户欲存30万,却在银行里遭抢
    2005年5月9日下午,周某从金华市双溪东路中国银行金华市分行取出人民币现金30万元,随后到建行双溪支行(原名建行双溪分理处)存款。16时06分许,周某来到建行双溪支行营业大厅,看到窗口指示“5万元以上存取业务请到贵宾区办理”,但未找到贵宾区,就将装有30万元现金的塑料袋放在柜台上等候存款。约4分钟后,有人突然抢走了周放在柜台上的塑料袋,然后夺门逃跑。周某奋力追击,在摔了一跤后,追上等候在门口接应的犯罪嫌疑人,不料却被犯罪嫌疑人踹倒在地,而嫌疑人逃离了现场。
    之后,双溪支行报了警。此案经警方侦查,犯罪嫌疑人李文平、李华被抓获,追回现金114350元、白金项链1条及三星手机2只(对白金项链、三星手机的价值双方确认为15300元),合计追回损失129650元,尚有直接经济损失170350元未追回。2005年10月31日,李文平、李华均被金华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尚有犯罪嫌疑人李林升在逃。
    
    银行过错:安全措施不周全,没协助追赶劫犯
    劫案发生后,周某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双溪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合计19万余元。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根据《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金华双溪支行负有确保客户存取款安全的法定义务。但该行只设置了电视监控系统,没有设置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范和保护设施,更没有安全保卫人员巡视。在周某现金被抢后,该银行没有人员协助追赶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脱,错过了抓获的良机。对此,双溪支行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补充赔偿原告适当的经济损失。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建行金华双溪支行补充赔偿原告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5175元。
    
    储户过错:接手机看短信,疏忽大意警惕不够
    劫案侦破后警方了解到,从周某取钱开始,劫犯就盯上了他,并一直开车尾随其到金华双溪支行才下手。在此过程中,周某显然没有发现。在等待存款时,周某还将放着巨款的塑料袋放在了柜台上,并且用手机接了1个电话,又翻看短信。因此,法院认为,周某携带巨款到银行存款,也应当明知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其在存款过程中接电话、翻看手机短信,疏忽大意、放松警惕,未妥善看管现金,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对本案的发生,周某自己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负一定的责任。
    法院还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作为金华双溪支行的上级组织,无需承担直接赔偿或补充赔偿责任。
    至于周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即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因抢劫行为非银行或其职员所为,周某受到的是财产损害,其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